“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遭遇违法变更股权,工商局的变更登记行为是否违法?具体实施这一行为的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来源:本站人气:9993时间:2017-10-09

“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遭遇违法变更股权,工商局的变更登记行为是否违法?具体实施这一行为的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介绍:冯先生2012年与梁某二人各出资500万、各占50%的股权成立广西快菱电梯公司,期间,该公司股东的股权多次在冯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签名的方式被变更。本案案发公司股权结构为:冯先生(法定代表人)占股51%、梁某女儿占股49%。2016年1月,梁某女儿在未告知冯先生的情况下,向桂平市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将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梁某女儿占44%、苏某(梁某妻子)占51%、黄某(梁关系人)占5%,法定代表人由梁某女儿担任,梁某女儿向工商局提交了由其签名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认购协议》同时,梁某女儿还提交了没有冯先生签名或授权签名确认的《临时股东会会议纪要》三份,以证明冯先生因违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公司除名直接剥夺冯先生51%的股权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而这三份《临时股东会会议纪要》均有律师作为见证人签名确认。2016年8月5日,工商局根据梁某女儿提交的上述材料即核准了变更登记为此,冯先生找到广东伯方律师事务委托我所主任赵学丰律师代其向桂平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以工商局没有依法行政,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导致梁某女儿利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变更了工商登记,损害了冯先生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工商局的变更登记。

一审中,工商局认为其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对相关变更登记材料只履行形式审查义务,此次公司变更有提交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女儿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其变更登记合法。一审法院竟然采纳了工商局的答辩意见,认为冯先生如果认为申请的材料内容存在瑕疵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解决,在变更登记过程中工商局依法行政,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驳回了冯先生的诉讼请求。

冯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在赵律师的帮助下,不气馁,坚信法律的公平正义,及时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通过团队的积极努力,案件峰回路转,二审贵港中院最终全部支持了赵律师的观点,认为工商局在变更登记行为中不仅仅只是履行形式审查,还应遵循合理行政原则,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之上,应尽到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以防止损害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在该案中,工商局所依据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应理解为是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法定代表人冯先生的签名、而不是变更登记后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女儿的签名,相关股东会议纪要等材料未得到占股过半的冯先生的认可。据此,贵港中院作出了撤销工商局变更登记的公正判决!

要着重说明的是本案是系列案中的一个个案,耗时数月,系列案涉及经济利益巨大,先后已有多人因涉嫌挪用公款、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刑、逮捕,下一步,伯方律师团队还将就上述股权违法变更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安部经侦局2005年已有相关工作意见)进行论证推进,欢迎大家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