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缓发工资无恶意,裁决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本站人气:10512时间:2024-06-04
单位缓发工资无恶意,裁决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冠肺炎疫情虽已结束,但三年疫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仍在继续,各地政府财政紧缩、企业经营困难甚至资金链断裂的现象较为常见。那么,用人单位因经营亏损而缓发工资、员工以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为由而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以下将通过分享我所赵学丰、韦思彤律师全程为法律顾问单位跟进、办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解析此问题。
一、案件背景
A公司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为电子政务、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党风廉政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产品研发,地方各级政府为其主要客户对象。黄某于2007年6月入职A公司,之后,双方又于2018年10月续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A公司在经营效益良好时多次主动为黄某加薪,2021年时黄某的工资达到了16000元/月。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各地政府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疫情防控,以致财政收支缺口呈现扩大趋势。受此影响,主要服务于政府客户的A公司大量合同款被拖欠,进而出现连年亏损的情况。2024年1月,A公司为了应对财务压力,从2023年12月起,向全体员工宣布采取缓发部分工资的临时性措施,其中高管缓发比例为10%,普通员工缓发比例为5%(黄某适用普通员工的缓发比例)。黄某就缓发工资向公司提出异议,为了打消其顾虑,A公司向黄某表明此举仅为公司临时性措施,待营收恢复后会在第一时间补发缓发的工资。
2024年3月4日,黄某以无故克扣工资为由向A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A公司第一时间找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赵学丰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并请求介入处理。
黄某此时在A公司工作长达16年之久, A公司已经把多个重要项目交由黄某跟进,短时间内根本无法找到合适人员接替黄某的工作,故A公司通过韦思彤律师在第一时间内向黄某书面回复不同意其提出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同时反复强调本次调薪并非实质性的降薪而是缓发部分津贴、待营收好转后就会马上补发。此后A公司持续数日发邮件催促黄某返岗。为了表达挽留黄某的诚意,A公司在赵学丰律师的建议下、还于2024年3月12日特批补发了黄某在2023年12月和2024年1月的缓发工资,但直至2024年3月18日黄某依然没有返岗。2024年3月19日,因黄某无故缺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A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3月20日,黄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近30余万元,仲裁委在充分听取了A公司代理律师提出的答辩意见后,认同A公司未足额支付黄某工资的行为系基于客观原因而非仅针对黄某个人,在经营出现困难的情况下,A公司首先从降低用工成本的角度考虑并减少经济支出,符合正常逻辑思维和惯例做法,A公司不具有克扣或拖欠黄某工资的故意。加之A公司降低黄某的月工资幅度仅为 5%,该比例及对应金额之于黄某的月工资总额相对较低,未超出大众可接受的范围。因此,仲裁委很快就作出了不予支持黄某向A公司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裁决。
二、典型意义
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评判用人单位主观上是否存在克扣、拖欠工资的“恶意”。本案仲裁审理过程中,赵学丰律师团队代A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用以证明资金困难系因经营亏损所致,也说明了自身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月全额发放工资的实际情况,在确定缓发比例及金额时亦充分考虑了员工正常生活的需求。事后,又认真听取顾问律师的建议,发函催促黄某返岗,同时积极采取补发5%工资的补救行为,仲裁委认定A公司缓发工资系事出有因,不具有欠发工资的主观“恶意”,故未对A公司科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为当前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下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利支撑。
三、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赵学丰 律师
赵学丰律师是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越秀区政协委员,广州市“岭南英杰工程”第二梯队后备人才,广州市律师协会律管委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委员,民建广州市越秀区基层委委员,广东省商业联合会维权委执行主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华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中山大学EMBA毕业。
赵学丰律师于1995年一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同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过硬的业务能力,其从业经验非常丰富,20多年来共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房地产案件和刑事辩护以及仲裁等案件数千件,所办多起案获省市律协颁发的“典型案例奖”、“业务成果奖”,在各种刊物、杂志发表多篇论文 ,同时担任广东省多家政府单位、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工作。
韦思彤 律师
曾任职大型房企法务,深耕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民商事领域。曾为政府、事业单位和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并成功办理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与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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