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项不明执行难,律师出招破僵局
来源:本站人气:7011时间:2023-11-06
判项不明执行难,律师出招破僵局
近日,我所赵学丰、韦思彤律师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案件,为当事人解决了因生效判决表述不明导致拍卖款分配方案不公而引发的争议问题,不但加快案件的执行进度,还为当事人争取到150万元优先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的满意代理效果。
一、案件背景
李生和周生是朋友关系。蔡女士分别向李生、周生借款,其中,2019年8月初,李生与蔡女士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付,蔡女士提供其名下A房作为抵押,担保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2019年8月底,李生与蔡女士签订第二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按日利率0.1%计付,蔡女士提供其名下B房作为抵押,担保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
2019年10月,周生和蔡女士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44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付,蔡女士提供其名下B房作为抵押,担保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周生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发现李生是B房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故而知晓蔡女士向李生借款的情况。
后来蔡女士因经济状况恶化,周生和李生先后起诉了蔡女士,最终均取得胜诉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蔡女士名下B房因前述两案被司法拍卖,最终以759万元成交,扣除拍卖辅助费后尚余737万元左右可供分配。然而,执行法官首次作出的拍卖款分配方案,把蔡女士名下A房、B房分别担保的李生两笔债权(本息共计397万)全部安排在B房的拍卖款中优先受偿,使得周生就蔡女士名下B房所享有的第二顺位抵押权实现额度严重缩减(只可分配到340万左右)。该执行分配方案作出后不久、即引起周生的疑惑,经与执行法官沟通,周生才得知李生与蔡女士民间借贷纠纷案的生效判决存在表述不明确的情况,具体为:李生一案的判决未对李生有权就蔡女士名下A房、B房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作出清晰、明确的划分,进而造成判项表达的意思为“李生对于A房、B房均在两笔债务本金的总金额25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案正确的拍卖款分配方案图)
由于李生和周生知晓判项存在表述不明的问题时,李生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法定时限早已过期。于是,周生就执行分配方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被法院以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为由驳回其执行异议,并告知周生应当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于是,周生又以案外人的身份就李生一案的终审判决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同样被法院以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为由、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至此,周生提出纠正执行分配方案不公正的主张彻底陷入僵局。
二、接受委托
面临以上困境,周生心急如焚地找到我所主任赵学丰咨询、并委托介入。赵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组织团队律师仔细查看案件材料、搜集类似案例,并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在核实清楚李生一案的生效判决中确有查明蔡女士向李生借款100万元、150万元的相关债权分别由A、B两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只是在判项部分没清晰划分两套房产各自的担保范围后,赵主任果断建议周先生和李先生同时委托律师代理此案,并建议通过申请执行法官依法就判项不明之处向审判部门书面征询意见的路径来实现权利救济。
三、代理效果
经过赵学丰、韦思彤律师多番协调和沟通,执行法官最终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意见,认为李生与蔡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的原意确实是蔡女士向李生所借款项100万元、150万元及利息应分别在蔡女士名下A、B两套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中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随即执行法官按照判决原意重新制定了关于B房拍卖款的分配方案。至此,我所律师接受委托才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周生与李生的委托事项即得到圆满解决,周生就B房拍卖款优先受偿的债权金额将比原分配方案整整多出150万元,李生实现债权的进程亦因该公平合理的新分配方案得到落实而加快速度,两位当事人都对我所律师的代理工作表示高度认可!并特地向律所赠送锦旗表达谢意!
四、结语
判决不明、执行搁置,李生和周生的维权之路必定是一段漫长而曲折的过程。所幸李生和周生在关键时刻果断选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也幸得经办法官求真务实、坚守公平正义以及努力协调,更难得的是两位当事人始终秉承公平原则通力配合,才使得本案最终取得圆满成果。
五、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第1款: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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