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不还,妻子火速配合转移财产并离婚,被起诉共同担责后以不知情为由、抗辩免责,经过四审后,原告律师、法官一致说No!

来源:本站人气:402时间:2023-12-13

丈夫借钱不还,妻子火速配合转移财产并离婚,被起诉共同担责后以不知情为由、抗辩免责,经过四审后,原告律师、法官一致说No!


      近日,我所赵学丰、黄嘉琳律师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传来捷报。案件从2020年起诉至今长达三年,历经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终于在2023年12月6日收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重审二审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委托人所主张的大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还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已经离婚的借款人前妻一同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极大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为案件后续执行奠定了基础!

      一、案件背景

      严女士经他人介绍认识了祝先生,得知祝先生对外经营业务需要资金,而祝先生对于借款均承诺以高息。严女士从2015年开始陆续向祝先生出借款项,从2015年12月至2018年4月严女士向祝先生出借多笔款项,数额高达80余万元,而此时祝先生基本能向严女士归还其承诺的利息。但从2018年4月11日开始,祝先生向严女士多次出借的款项均未能按期还本付息,而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祝先生也以各种理由劝说严女士将到期的借款本息继续转化为新的借款予以出借。基于对祝先生的信任,严女士从2018年4月11日开始一直到2019年11月,共向祝先生出借借款本金380余万元,但在这期间祝先生仅向严女士转账150余万元。从2019年11月开始,严女士多次向祝先生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祝先生总是借机推脱,严女士也向祝先生时任妻子薛女士通过电话和短信讨要借款,未果,遂于2020年2月一纸诉状将祝先生和薛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向严女士归还借款本金370余万元以及对应的利息。

       二、接受委托

      我所律师接受严女士委托时,为严女士起诉祝先生、薛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作出之后,该民事判决书仅认定祝先生需要向严女士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驳回了严女士要求薛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因此严女士委托我所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追究薛女士的共同还款责任。经我所律师研判该一审民事判决书后,认为在主张薛女士需要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上仍有大量的空间,因此我所律师接受了严女士的委托,为本案上诉做好准备。

       三、代理效果

    (一)针对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以事实未能查清为由发回重审。

       我所律师接受严女士委托后立即调取一审全部卷宗,据严女士所称,祝先生和薛女士在严女士提起诉讼前不久就已离婚,且两人名下最具价值的房屋也在严女士提起诉讼前予以迅速过户给他人。因此,我所律师将工作重心放在证明薛女士应当对祝先生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上。经我所律师调查以及与严女士进行充分沟通,不断翻查严女士与祝先生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寻找蛛丝马迹,发现薛女士与祝先生两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而以该公司名义曾购买了两套公寓,以此为切入点,我所律师还发现在两套房屋支付款项的时间节点前严女士曾向祝先生出借大额款项,并且在微信聊天记录祝先生也曾以买房为名向严女士借款。结合薛女士与祝先生一同转移房屋并且迅速离婚的行为,我所律师在二审阶段组织了大量证据证明薛女士对该债务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与此同时,祝先生也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其表示其向严女士出借的款项支付了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并且其在2018年4月11日之后共计偿还的150余万元应当予以抵扣严女士所主张的借款本金。在二审期间,祝先生的代理人提交了一份表格,称将严女士与祝先生从2015年12月至2019年11月的银行流水记录整理成表格,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每笔款项应当抵扣的利息,要求二审法院应当将超出法律支持部分的利息予以抵扣借款本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庭询听取双方意见并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后,认为在本案中祝先生应当归还的借款本金数额以及薛女士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这两个问题,一审法院均未能查清,因此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二)在重审一审阶段,通过整理双方的款项往来关系、重新梳理证据以及坚持要求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等,在重审一审阶段获得令人满意的判决。

       针对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我所律师开始重新梳理案件细节,发现严女士与祝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涉及的转账次数极其频繁,借款方式复杂,金额巨大,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条约定的本金组成也必须通过双方之间多年来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确定。而在一审期间,严女士的代理人申请调取祝先生名下银行账户流水未获得法院的批准,导致严女士通过现金出借的大额借款难以提供支付的证据。在原二审审理期间,法官提出要求需要对严女士与祝先生之间的所有借款进行厘清。由于借款时间久远、跨度长而且对账混乱,对于厘清每一笔借款的要求对于委托人来说极其困难。

       在此情况下,我所律师结合现实状况,决定对案件的证据重新整理,分成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于证明委托人所主张的借款出借以及还款情况,以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借条作为证据逐笔编排。第二部分着重于证明薛女士的共同还款责任,以两人经营的公司实为夫妻二人用于买房所注册的空壳公司、微信聊天记录、房屋查册表为证据进行编排,同时辅以祝先生虚构借款用途骗取严女士出借款项,以及薛女士与祝先生迅速离婚、转移资产的证据材料加强对祝先生、薛女士逃避债务的印象。第三部分,我所律师结合祝先生、严女士在诉讼期间所提交的所有流水记录,以及严女士通过支付宝、微信、现金与祝先生之间的转账记录,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并按照年利率36%计算利息逐笔抵扣,最终计算出祝先生实际上尚欠严女士借款本金380余万元,超过了严女士在本案中所主张的370余万元的数额。此举既绕开了需要逐笔厘清双方借款关系的困局,又能给予法官更直观的感受,严女士在该借贷关系中并没有收取高额利息并且实事求是主张借款本金,不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同时,在重审一审阶段,法官对于我所律师提出调取银行流水、离婚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的律师调查令均予以批准,此举对于证明委托人的主张有极大的助益。

      最终,法官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观点,认为严女士已就其主张的借款出借、归还以及利息约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而祝先生提出要求抵扣借款本金的抗辩,在无法说明具体抵扣哪笔借款,也无法说明分别抵扣多少款项的情况下,法官不予支持。对于严女士提出的借款本金,在适度扣除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利息外基本予以支持。而对于薛女士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上,法院也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观点,认为薛女士与祝捷将严女士出借的款项或利用严女士出借的款项获取的利益作为已作为家庭使用,如购买房屋,并且将其个人名下数张信用卡供祝先生长期使用,两人之间的转账也高达400余万元,足以认定薛女士需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在重审二审阶段,对祝先生和薛女士新提交的证据再次进行有利反驳,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最终驳回了祝先生和薛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祝先生与薛女士对于该重审一审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案件进入重审二审阶段,并且在重审二审阶段两人均提交了新的证据,包括祝先生提交了其炒期货的数据拟证明其借取严女士的款项均被其个人挥霍,并未用于家庭且该款项已全部亏损。薛女士则提交了贷款合同,证明其受祝先生哄骗、因此贷款供祝先生做工程业务,并出售自家房屋用于还贷,并非为了逃避严女士的债务。

       我所律师针对两人在重审二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一予以反驳,并提出了两人的财产存在高度混同的观点,以及薛女士长期参与祝先生对外经营业务,还一同贷款供祝先生使用,足以证明严女士出借的款项实际上供夫妻二人共同使用。

      二审法院在结合双方多次交锋的观点以及各自所提交的材料,最终判决驳回了两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重审一审的判决。自此,这起跨越三年之久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终于等到了属于它的正义!

      四、结语

      该起民间借贷案件,由于严女士在出借款项时没有做好风险预判,轻信他人许以高息,并且没有及时要求借款人配偶确认债务,险致借款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二人离婚并将财产均转移至女方名下时,极有可能导致本案虽赢得判决,但最终陷入难以执行的困境。所幸最终在委托人与我所律师的共同努力下,以及在原二审经办法官对案件事实查明的坚持、重审阶段的法官细致的审理下,严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对于我所律师交出的这份成绩单,委托人给予了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