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方案例|贴牌=侵权?广东高院说:不一定! ——我所赵学丰主任、湛朝略律师代理涉外OEM商标案获全胜
来源:本站人气:4时间:2026-09-22
伯方案例|贴牌=侵权?广东高院说:不一定!
——我所赵学丰主任、湛朝略律师代理涉外OEM商标案获全胜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2025)粤行终2022号商标侵权行政处罚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王礽进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结果。本案由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赵学丰、湛朝略律师代理被上诉人中山市骑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宗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参与一审、二审全部诉讼程序,历经两级法院审理,为当事人维权取得圆满结果。
案情回顾:外贸定牌加工遭行政查处,企业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骑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土耳其贝奥路公司委托,开展涉外定牌加工业务,按照境外权利人授权生产印有“CATA”标识的LED 轨道灯具,全部成品约定直接出口土耳其,不在中国境内进行销售流通。中山市横栏镇政府作出粤中横栏罚字[2023]第4-3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骑明公司的加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作出行政处罚。
骑明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经人介绍,慕名找到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赵学丰主任,赵学丰立即组织团队律师认真分析案情、组织材料,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追加案外第三人王礽进参与诉讼,并因涉外被移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及商标权利人王礽进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两上诉人主要援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本田案”裁判观点,主张只要存在商标物理贴附、即构成商标法意义上商标使用;运输仓储人员属于“相关公众”,存在混淆可能性,案涉定牌加工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广东伯方律所代理律师在一审、二审中重点提出:案涉产品系全部出口土耳其的涉外定牌加工产品,标识仅在国内发生物理贴附,不会在中国市场发挥识别商品来源功能,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境外贝奥路公司“CATA”商标注册时间早于国内王礽进的商标注册时间,企业已经尽到加工方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侵权主观过错;同时针对行政执法程序、第三人的上诉主体资格等问题发表了完整的书面代理意见。
广东省高院二审审理后最终于今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骑明公司案涉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仅属于物理贴附,未在我国境内发挥商标识别来源功能,不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认定行政机关法制审核电子文书合法,但实体处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本田案”对比分析与律师专业见解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本田案”作为涉外定牌加工领域标志性判例,确立裁判观点认为:商标使用属于客观行为,包含物理贴附、市场流通全流程环节,不能割裂看待单一生产加工环节;商品运输、流通环节人员属于相关公众,产品存在回流国内市场可能性,故该案中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但通过本案与“本田案”对比,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赵学丰律师、湛朝略律师认为,涉外定牌加工案件不能简单“一刀切”,不能仅凭存在商标物理贴附就直接判定侵权,需要结合全案事实要素综合判断,两案核心事实差异体现在四点:
第一,商标权利历史背景不同。本案委托方贝奥路公司早在2002 年即在土耳其取得“CATA”商标注册,远早于国内权利人2018年商标申请时间,在国内商标申请之前该定牌加工模式已经持续开展;而 “本田案”中,境外委托方并不享有与涉案“HONDA”核心标识对应的在先合法商标权利基础。
第二,混淆可能性与回流风险证据标准不同。“本田案”裁判考量产品存在回流国内市场的现实可能性;而本案中法院审查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实际回流国内,同时灯具行业价格透明,不存在低价出口再高价内销的获利空间,回流缺乏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三,国内注册商标知名度事实不同。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礽进持有的“CATA”商标在涉案行为发生前在国内灯具行业具备较高知名度,国内相关公众无从知晓该商标对应的商品来源;而“本田案”中“HONDA”是全球范围内高知名度品牌,本身具备很强的识别基础。
第四,加工方的主观注意义务边界。本案骑明公司已经审查境外商标注册证书、授权文件,签署完整定牌加工合同,基于境外在先合法授权产生合理信赖,已经尽到外贸定牌加工企业的合理注意义务;而“本田案”加工方并未对境外权利基础形成完整、合理信赖。
赵学丰、湛朝略律师提示国内外贸定牌加工企业:
1、涉外定牌加工不等于天然合法免责,也不等于一律构成商标侵权,司法裁判坚持个案综合评判原则,核心判断标准是涉案标识是否在中国境内实际发挥识别商品来源功能、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境外委托方权利历史、国内商标知名度、产品回流风险、加工方审查义务履行情况等多重要素,并非单纯看是否贴附商标标识。
2、外贸OEM企业接受境外订单,务必完整留存境外委托方商标注册证书、授权委托书、出口报关单据、定牌加工合同全套资料,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降低行政查处、民事侵权诉讼法律风险。
3、面对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企业应当积极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权利,行政机关对涉外定牌加工作出处罚,需要完整证明侵权全部构成要件,仅仅存在贴附商标的客观行为,不足以直接得出商标侵权结论。
本案终审判决,对于广东外贸制造企业涉外定牌加工业务具有十分重要的司法指引意义,厘清了行政机关针对涉外贴牌加工进行商标行政处罚的事实与法律边界,兼顾注册商标权利保护与外向型加工产业合法发展需求。






针对下一步,赵学丰主任着重指出,针对这种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我们的涉外定牌加工企业也必须坚决予以回击——让抢注者明白:商标注册证不是敲诈勒索的工具,司法也决不会为囤标者站台!攻防易位,好戏才刚刚开始!无效、追责、追偿,三步走,我们将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启动维权,我们必须让投机者付出代价!

赵学丰 律师
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越秀区政协委员,广州市“岭南英杰工程”第二梯队后备人才,广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广东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委员,民建广州市越秀区基层委委员,广东省商业联合会维权委执行主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华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中山大学EMBA毕业。
赵学丰律师于1995年一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同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过硬的业务能力,其从业经验非常丰富,近30年来共代理各类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房地产案件和刑事辩护以及仲裁等案件数千件,所办多起案获省市律协颁发的“典型案例奖”、“业务成果奖”,在各种刊物、杂志发表多篇论文 ,同时担任广东省多家政府单位、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工作。
湛朝略 律师
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法律逻辑思维缜密,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工作踏实、认真负责。执业多年以来,担任过二十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民商事法律诉讼等方面有比较丰富的从业经验,并通过代理诉讼多次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办案能力赢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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