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直接以作出行政决定的方式向土地开发商追缴土地出让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合法?对违约金的独立追缴是遵循民事法律规范还是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

来源:本站人气:9657时间:2020-05-12

行政机关直接以作出行政决定的方式向土地开发商追缴土地出让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合法?对违约金的独立追缴是遵循民事法律规范还是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

        ——我所办理的一起发生在土地开发领域、具有非常典型意义的“民告官”案获得全面胜诉

广州某土地开发商在1998年与原广州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开发位于广州珠江新城核心区域的一地块,开发商在2005年就已缴清了土地出让金(比合同约定的缴付时间是有逾期,但开发商认为之所以逾期缴纳的原因在于国土局违约延期交付土地),而原广州市国规委竟然在11年后的2016年突然作出一纸行政决定,责令该开发商缴交近5400万元的违约金!开发商当然不服,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决定,然而行政复议的结果却是维持了该行政决定!

开发商不服,向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接受该开发商的委托后,非常重视,指派我所赵学丰主任及其律师团队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经过反复认真研究后,向法庭明确阐述了我方的代理意见:1、开发商不存在违约缴纳出让金,如果说有逾期,也是因为原广州市国土局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三通一平”的地块;2、开发商与原广州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双方地位平等、为具有民事属性的合同,对违约金的认定以及追缴均属于民事属性范畴,行政机关不能既充当“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其直接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认定开发商违约,这无疑完全剥夺了开发商通过诉讼途径向中立的司法机关进行抗辩的权利!3、即使认为开发商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原广州市国土局因怠于行使其民事权利也导致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丧失了胜诉权。因此,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意图通过行政权力来规避诉讼时效规则责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令人感到十分欣慰的是,一审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充分接受了伯方律师的意见,认为违约金属于合同双方依法约定,其民事因素远大于行政因素,对违约金的独立追缴应当遵循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两级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决定的方式来规避诉讼时效明显不当,该追缴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为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撤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被告一)的行政决定及省自然资源厅(被告二)的行政复议决定。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喜讯传来,二审铁路中院又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公正判决!至此,这一有着典型意义的“民告官”案件,在伯方律师的努力下,为当事人避免了巨额损失,为这一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