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您,合同纠纷中可能遇到的这些问题,您需要注意

来源:本站人气:4201时间:2019-08-09

律师提醒您,合同纠纷中可能遇到的这些问题,您需要注意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债权人不及时向欠款人催讨欠款,诉讼时效届满后,法律不再予以保护。需要注意的是,打官司从某个角度来说就是打证据,债权人即使曾经口头或其他方式向债务人催讨过欠款,但没有就此固定证据,债务人以过诉讼时效为抗辩,则债权人仍承担败诉风险。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一再推诿,拒不还款,应及时提起诉讼。

       案情摘要:2013年5月17日,黄某作为甲方与朱某作为乙方、祝某作为丙方草拟《项目合作协议》一份,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经协议三方一致同意,针对2013年下半年在某一视频监控项目上,共同投入40万元前期公关费用,出资金额为甲方与乙方合计出资20万元,丙方出资20万元。若该项目公关不成功、项目不能顺利拿下,或该项目未能如期在2013年内实施,甲乙方承诺无条件退回丙方出资额 20万元,乙方将为此金额出具20万元作无条件完全担保。黄某作为甲方与祝某作为丙方在上述项目合作协议上签名确认,并且由黄某在乙方处代签朱某的名字。朱某未在上述项目合作协议上签名确认和未追认上述代理行为。上述协议签订后,祝某于2013年5月23日委托邓伟平向朱某的账户转账支付20万元。此后,协议中约定的项目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如期实施,祝某与黄某、朱某对返还上述款项发生争议,祝某于2016年7月19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黄某。祝某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追加被告朱某,并变更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朱某归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2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黄某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要点】:

      1.  关于《项目合作协议》的效力:

       项目合作协议仅有祝某与黄某签订,未经朱某追认,故此上述项目合作协议尚未生效。2. 责任分配问题朱某基于尚未生效的合同取得祝某支付的款项20万元,依照公平原则,朱某应当返还财产,故朱某应当承担返还款项20万元及其利息给祝某的责任。黄某代理朱某签订上述项目合作协议,未经朱某追认,并且造成祝某的损失,故黄某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驳回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要点】:1.  关于《项目合作协议》的效力①本案中,祝某、黄某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黄某具有朱某授予的代理权,且事后朱某也不予确认。但是,在涉案协议签订后祝某向朱某转账付款后,朱某并未向祝某提出异议反而已实际提取款项,且朱某未能提供其与祝某之间关于涉案项目合作的约定,亦未能举证证实其与祝某之间关于款项的使用等重要内容的具体约定,可以推断朱某已以实际行动追认了黄某与祝某签订的涉案协议,故黄某代朱某与祝某签订涉案协议,该协议效力应及于朱某。②关于黄某的签约身份问题根据协议的内容可见,黄某是作为与朱某共同出资的一方在该协议上签字的。综上,《项目合作协议》出自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2.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朱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因一审法院向朱某合法送达传票,朱某在一审期间未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故其在二审提出,本院不予审查。3.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件涉及相关法律规定

       1.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本案的原告祝某认为,其与黄某、朱某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中的项目并未按照约定实施,但祝某按照约定已经转给了朱某20万元,故祝某以朱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朱某返还2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

      2.无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民法总则》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中,法院认为虽无证据证明黄某有朱某的代理权,但在涉案协议签订后从朱某的一系列行为可以推断出朱某已以实际行动追认了黄某与祝某签订的涉案协议,故该协议效力应及于朱某。

      3.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是两年,但是2017年《民法总则》施行之后,把诉讼时效的二年改为了三年。所以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根据案件事实,祝某要求朱某归还20万元的款项,其诉讼时效已过。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因一审法院向朱某合法送达传票,朱某在一审期间亦已领取了相关的诉讼材料,但直至一审判决作出前其均未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故其在二审提出,本院不予审查。

      律师提醒

     1. 在民事案件中,应首先考虑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若有证据证明案件诉讼时效已届满,当事人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即一审期间提出。该案件中,朱某因不明原因均未出席一审的两次开庭,被缺席判决,也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故二审法院对其在二审期间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

      2.签订如项目合作协议等协议的时候,要调查签订当事人的资质和实际的权限,比如该案件中,祝某应该注意黄某是否具有朱某的代理权。签订重要协议时,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资信调查、起草协议和审核协议,预防投资风险。
       本次的案例分析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希望大家通过这篇文章,能够对合同纠纷的有关问题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增加一些法律知识,进而在有需要的时候派上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