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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接受受害者委托举报韶关张能辉等人 涉黑恶犯罪团伙一案取得重大突破[2019-05-07]
2017年5月,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受害人林某某、胡某某、范某某、张某某等数人的委托,指派我所赵学丰主任及其律师团队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不断向市、省、中央三级扫黑部门、纪委等部门举报韶关市张能辉涉黑恶团伙的犯罪行为,在近日终于取得重大突破!广东省公安厅在2019年4月18日正式发出《关于张能辉等涉黑恶违法犯罪情况的通告》,将以张能辉为首的团伙定性为涉黑恶犯罪团伙,敦促在逃涉案人员投案自首,并对已抓捕归案的涉案人员依法移送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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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认可辩方观点,广州市检察院主动撤回抗诉[2018-03-12]
2018年3月2日,广州市中院对阮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二审作出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抗诉,一审判决生效。...[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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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为当事人赢得二审无罪判决[2018-02-05]
2014年,韩某、毕某与霍某因涉嫌利用内容虚假的书证申请仲裁的行为被指控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韩某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毕某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霍某犯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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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遭遇违法变更股权,工商局的变更登记行为是否违法?具体实施这一行为的股东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2017-09-22]
案情介绍:冯先生2012年与梁某二人各出资500万、各占50%的股权成立广西快菱电梯公司,期间,该公司股东的股权多次在冯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签名的方式被变更。本案案发前,公司股权结构为:冯先生(法定代表人)占股51%、梁某女儿占股49%。2016年1月,梁某女儿在未告知冯先生的情况下,向桂平市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将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梁某女儿占44%、苏某(梁某妻子)占51%、黄某(梁某关系人)占5%,法定代表人由梁某女儿担任,梁某女儿向工商局提交了由其签名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认购协议》。同时,梁某女儿还提交了没有冯先生签名或授权签名确认的《临时股东会会议纪要》三份,以证明冯先生因违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公司除名,直接剥夺冯先生51%的股权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而这三份《临时股东会会议纪要》均有律师作为见证人签名确认。2016年8月5日,工商局根据梁某女儿提交的上述材料即核准了变更登记。为此,冯先生找到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委托我所主任赵学丰律师代其向桂平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以工商局没有依法行政,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导致梁某女儿利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变更了工商登记,损害了冯先生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工商局的变更登记。...[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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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一审彻底败诉后找到我所代理其提起上诉,二审铁路中院全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观点、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17-08-14]
一起建设工程领域的结算纠纷,究竟是原告主张的合同结算方式发生了重大变更、被告还应向其支付180余万及违约金70余万的诉讼请求成立?还是被告抗辩的没有变更、其不仅不欠款、相反还多预付了40多万工程款的理由成立?在被告一审彻底败诉后,找到我所代理其提起上诉。伯方律师团队在赵学丰律师的带领下拨开重重迷雾、组织材料、并积极补充关键证据及证人证言,近日,该案传来佳讯,二审铁路中院全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观点、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伯方律师团队庆贺,为客户重新获得公平正义的判决而高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