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方焦点

BESTFOUND FOCUS

方丈的巨额遗产该归谁?

来源:本站人气:3758时间:2015-11-02

  云南玉溪灵照寺方丈释永修死后留下的巨额遗产,引发了一场风波。

  2010年,释永修被歹徒抢劫杀害,寺庙僧众和其亲属整理遗物时发现释永修名下有400多万元的巨额存款,释永修女儿认为,她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要求灵照寺归还,但被拒绝。2012年6月26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寺院方认为,释永修出家数十年,实际上形成了脱离家庭的一种契约关系,其“女儿”与释永修互称方丈与施主,并非父女关系。而释永修女儿认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宗教信仰可以改变亲属关系(《生活新报》6月27日)。

  这则新闻难免让人产生疑问:“方丈的巨额财产究竟是哪里来的”,“方丈往生后财产该归谁所有?”

  从方丈女儿的角度来看,虽然方丈在宗教意义上已经出家,但实际上他在法律意义上的公民身份仍然存在,既然是公民,依照《继承法》就有继承权和被继承权。方丈的个人财产当然应当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他出家前的父母、配偶、子女来继承。所以他的女儿要求继承遗产应当是有法律依据的。(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从方丈常住寺院的角度来看,既然是已经出家的僧人,僧人是受十方供养,病了寺院医、老了寺院养、死了寺院葬,本身就无私人财产。而且根据佛教戒律“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即僧人死后其身边的一切财产,均归其生前所在寺院享有,概由寺院集体继承并遵照佛教制度进行处理,其俗家家属不能继承。另《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14条规定: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因此按照佛教丛林规制及全国佛协的规约,这笔财产当全部归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所有。

  那么究竟是国家《继承法》大呢,还是佛家戒律大呢?我们是不是一定要把这两种不同范畴的规则摆在一起进行比较才能解决这个财产继承的问题呢?在笔者看来,根本不用去进行两种规则的冲突比较,这个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这条法律规定为我们明确了宗教财产的概念,那么在这起看似无法可依的继承纠纷中,只要抓住了这个焦点,弄清楚这笔财产的来源究竟如何,属于宗教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这个继承纠纷就可以迎刃而解。如果财产的来源是个人营谋所得属于个人财产,当然应当按照《继承法》处理,如果财产的来源是寺院这一宗教团体的收入,那么肯定应当属于宗教财产,根本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可继承的财产范围之列,势必应当属于寺院所有。

  实际上,僧人们的收入大致可以分为三块:一块是“单资”(也叫“衬钱”,做衣衫的钱,日用之意),一块是信众的供养,另外一块是做佛事的收入。大多数单资是三四百元。没有统一规定,有的寺院只有几十元,最低的单资是几元甚至没有,至于信众的供养和做佛事的收入则无法按照标准划一计算。灵照寺并非一个生产营利性的组织,寺院的主要经济来源来自信徒随喜功德,僧尼个人也不得从事经营性的生产劳动获取报酬或利益,其所使用或持有的财产也是寺院财产的一部分,僧人不可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自己个人的收入和财产。已经往生的方丈从1990年12月起就被聘为灵照寺住持,一直负责该寺僧人日常生活、寺院建设和资金管理。从常理上判断,方丈个人账户的财产应当来源于寺院的布施和捐赠所得,也就是我们口中的“香油钱”。

  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如果是寺院的收入,也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进入寺院的对公账户管理,不应该存在个人名下。

  所以,灵照寺要想打赢这场官司,必须要证明几个事实:1.灵照寺详细的收支账目以证明寺院确实有这么多的结余。2.灵照寺的收入一直由方丈释永修管理支配。3.灵照寺的收入为什么违反财务规定存在方丈释永修个人名下?只要能证明这几个问题,相信这笔财产也能够来源于信众,用之于众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