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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吃光食堂饭菜遭拘留”于法有据吗?

来源:本站人气:3540时间:2015-11-02

  据《华西都市报》7月1日报道,四川省仁寿县禄加镇农妇黄满云和另外25名村民,一起来到镇政府咨询相关事宜,因咨询事情要等到下午,黄满云带领25名村民在禄加镇政府食堂吃饭(记账给钱)。禄加镇派出所出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宣布“黄满云带头将禄加镇政府食堂饭抢光,导致政府工作人员没有饭菜,严重影响了禄加镇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黄满云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当晚,黄满云被送至仁寿县拘留所执行拘留。15天后,黄满云从拘留所回到了家。

  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究竟为何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看来禄加派出所是认为,黄满云是聚众扰乱了机关单位秩序,导致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首要分子。可是,仅仅是在镇政府食堂吃了个午饭,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可能无法正常在食堂吃午饭,可机关大院外面难道就没饭吃了吗?即使真的得挨饿,这一顿饭能让镇政府工作人员全部倒下吗?镇政府的工作怎么就不能正常进行了呢?

  报道所语焉不详的,是农妇黄满云带领25个人到镇政府到底是咨询什么问题?《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表述中,并没有提及黄满云有其他的违法行为,原因也许是黄满云确实没有其他违法过激行为,也许是即使有什么聚众行为也不便表述在决定书中。可是,在笔者看来,如果不是断章取义,那么这份处罚决定书至少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两条规定:

  一、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条。该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农妇黄满云的违法行为既然是抢吃了镇政府食堂的饭菜,那么这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就只是导致镇政府食堂饭菜不够吃而已,根本没有达到必须实施行政处罚的社会危害程度。(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二、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0条。该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禄加派出所虽然当场出示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直到黄满云拘留决定执行完毕的20多天后才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了黄满云。这个行为直接导致了身为农妇的黄满云根本不清楚自己是做了什么违法行为被拘留的,自己被拘留后应当有什么权利,自己能申辩一下吗?自己能向哪里投诉一下吗?所以法律才会有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为的就是保护被处罚的每一位农妇黄满云。

  我们欣喜地看到,黄满云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要与仁寿县公安局对簿公堂。这场诉讼谁输谁赢,看官们可能雾里看花,可在笔者看来,黄满云必将笑到最后。关键在于在这民告官的案件中,应当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被告的仁寿县公安局必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程序正当,至少必须证明这几个问题:1.黄满云等人是否真的抢吃了食堂的饭?2.如果真的抢吃了食堂的饭,是否就导致整个镇政府无法正常工作?3.处罚黄满云的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包括黄满云当天签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证明。而这几个问题,想必已经让仁寿县公安局头痛不已了吧。

  温家宝总理曾经在2010年8月27日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讲过这样的话:政府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我国的行政立法日臻完善,几乎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关键就看具体的执法者是否具备了行政能力,是否能做到总理要求的那样———于法有据、程序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