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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事故频发根源在违法成本太低

来源:本站人气:3622时间:2015-11-02

  地下水污染关乎每个人,最近媒体一直关注网友爆料山东潍坊“企业污水直排地下”。公众哗然之余,不禁要思索这地下水的治理,究竟是哪个部门主管,又是怎么主管的呢?

  其实,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早在1984年就已经出台,经过历次的修订,目前正在实施的是2008年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适用于除海洋污染外其他一切包括地下水等的水体污染防治,并规定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中第33条还明确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法律规定不可谓不明确,但违法面临的惩罚措施却非常低:

  首先,如果发现有违法污染水体行为,可是没造成事故的,由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罚款的最高额竟然只有100万元。

  其次,不仅污染了水体,而且造成了事故的,罚款数额可以加大: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什么叫做水污染事故?何谓之重大,何谓之特大?“直接损失”该如何定性?该法并没有告诉我们答案。

  再次,罚款不足以平民愤时,环保部门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之。

  最后,受害者还“可以要求造成污染的企业赔偿损失”,但这个只是“可以有”,而不是“必须有”。

  为什么水污染事故频发?因为违法的成本如此之低,我们对环保的忽视程度可见一斑。为了让大家对这种超低违法成本有个认识,我举几个以前的例子:

  2004年四川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直接损失3亿元,而肇事单位仅被罚100万元。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5年来,国家为此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吉林石化公司仅被环保部门罚款100万元,元并向吉林“捐赠”500万元。2010年紫金矿业污水渗漏,被判处罚金3000万元,虽创下纪录,但相比其造成的生态灾难,仍可谓九牛一毛。

  上面这些个落差巨大的不等式反映出:企业造成污染,却由国家埋单,被污染的人群欠缺维权的途径,加之违法成本如此之低,污染事故发生后只需缴纳低额罚款了事,既没有高额的赔偿金,也根本无虞牢狱之灾。与之相较,世界上其他国家,重大污染事故的赔偿,大多是天文数字。2010年,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后,肇事的英国石油公司除了被处以数十亿美元的罚款外,还被要求出资200亿美元建立赔偿基金。2007年,美国“特富龙”案中,杜邦公司被要求向当地民众提供高达3.43亿美元的经济赔偿。

  除了低廉的违法成本,《水污染防治法》落实不到位也是重要的因素。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的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可此次地下水污染事件爆发后,有网友就在微博上吐槽这个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根本就形同虚设,敷衍了事。例如网友@醉爱庄周:“不由想起一件事:去年国务院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标志着中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的正式确立。可我近期因工作需要联系北京多个国家级开发区,咨询该文和工业企业水评事宜,管委会、环保局、水务局等多个部门均表示不知情,不知道谁是执行主体”。所幸的是,2013年新年伊始,1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3〕2号公开印发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但其施行效果还有待观察。

  水污染,尤其是地下水的污染正如潜伏在水中的隐形杀手,现在虽然为时已晚,但也不能继续放任这个杀手任意肆虐,除了落实《水污染防治法》中的各项措施,还必须加大违法的成本,必要时引入国外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已经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应当向污染企业要求惩罚性的高额赔偿。惟其如此,才能将潜伏的杀手锁入笼中,以免其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