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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辩护律师的视角解读刑事速裁程序

来源:本站人气:3774时间:2015-11-02

  以刑事辩护律师的视角解读刑事速裁程序

  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事务部 刘洋

  2014年6月23日上午,《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下简称“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决定草案,试点案件拟限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主流观点基本上都是持支持的态度,认为“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简化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必要的,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及时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并可以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积累实践经验。”

  作为即将开展试点工作的广州的一名刑事辩护律师,面对刑事司法审判的一次大的改革,笔者不得不表达几点不合时宜的想法。刑事审判作为刑事辩护的主战场,原本控、辩、审三方处于独立平等、相互作用的状态,但是,刑事速裁程序却彻底改变了这一稳定的“三角局面”,其源自于现代刑事审判对于效率的追求,却不可避免留下无法兼顾公平正义的“天生缺陷”。

  一、缺陷之一:辩护律师的缺席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法官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即使设立了救济措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也必将影响辩护律师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知道,在刑事司法审判中,控方、辩方和审判方三方是独立平等的,任何一方的缺席都将影响案件的公平公正。在这三方当中,辩方作为被告人的利益代言人,是法律框架中设置的一个“挑错”制度,与其他两方主体共同作用以避免冤假错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咏德副院长所言:“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刑事司法审判是守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连这一防线也因追求效率而被攻破,司法公正将何去何从?

  二、缺陷之二: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纵观整个决定草案,不仅限制辩方的作用,而且扩大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突破了现有的刑事司法审判的法律框架。但是,在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却对法官决定是否适用速裁程序、是否可以“不公开审理”等自由裁量权没有规定任何约束机制。我们知道,任何权力都是有边界限制的,如果立法不能够设立约束机制,只是将权力的约束建立在法官的个人道德之上,容易造成权力寻租和道德危机,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三、缺陷之三:影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近年来,“高晓松醉驾”,“李代沫容留吸毒”等事件屡见报端,社会舆论形成了一张巨大的无形之网,让各个公众人物、“富二代”、“官二代”的违法犯罪行为无处遁形。然而,决定草案规定:“对于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这一规定的出台,毫无疑问给那些公众人物以法律的“盾牌”,用以对抗社会舆论的监督。我们知道,我国刑事司法审判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等四类案件以外,法院对于一审案件都应当公开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强调“阳光司法”的大背景下,突破现有的刑事司法框架而增加“不公开审理”的刑事速裁程序,将影响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综上所述,笔者深知司法审判对效率的追求成为大势所趋,但是,笔者也深知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维护被告人权益之不易,对目前阶段施行刑事司法速裁程序持保留态度。至于实践中还将产生多少问题,我们且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