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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式打假终获法律认可

来源:本站人气:3998时间:2015-11-02

  早在上个世纪末,王海的名字便响彻大江南北,成为家喻户晓的“打假英雄”。随后,张磊、黄平国、徐大江等全国各地的职业打假人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一时间,各地打假新闻频频登上各大媒体头版头条。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壮大,职业打假人的打假模式和盈利模式已经与时俱进,早已从松散的单打独斗形成了紧密的团队合作。在一些普通消费者眼中,这些人都是推动中国公民维权的“英雄”;但是,在一些商家眼中,这些人却是唯恐避之不及的“瘟神”。与此同时,国内也形成了一个十分特别的行业———职业打假人,他们不仅具备某一行业的专业知识,了解一定的法律程序,而且深谙与企业的相处之道,利用假货为筹码,与企业协商,获得赔偿。对于这类型的职业打假人,实践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一方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王海等职业打假人动机不纯,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一旦让他们有了法律的权杖,假货将不再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而成为人人追逐的“下蛋金鸡”。有人无法把握职业打假中的尺度,走上“敲诈勒索”的不归路;还有人无法抵制金钱诱惑,从正义的化身沦落为金钱的奴隶。用“知假买假”来抵制假货无疑是以毒攻毒,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以“牺牲道德”的代价去换取市场的“一时安宁”。

  另一方持支持态度。他们认为,“消费者”要做扩大解释,只要支付相应对价,就应该享有消费者的法定权利。虽然职业打假人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假售假”的存在,但是从客观效果而言,“王海”们的出现,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假货蔓延,降低政府打假的经济成本,同时遏制了“制假售假”的嚣张气焰。

  笔者认为,相较于“知假买假”,“制假售假”才是更严重的问题;相较于商家个人的财产利益,社会的安全和秩序才是更重要的利益。要知道,“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往往成本低、利润高、隐蔽性强,然而,行政监管和刑事处罚的力度相对有限,这便使得法律监管往往赶不上违法犯罪的脚步,于是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因此,在公权监管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发挥民间职业打假人的力量,便显得尤为重要。当然,光靠“王海”们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从制度构建角度出发,唤醒公民的维权意识,建立利益的价值导向,置市场于消费者的监管之下。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源于现实但高于现实,司法解释的背后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一场及时雨,滋养了全民打假的土壤,为“王海”等职业打假人提供了法律支持,“知假买假”行为将为法律所保护。在可预见的未来,打假将不再是“王海”们的专利,而成为大众消费者的权利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