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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死刑保证书”在自贬司法公信

来源:本站人气:3726时间:2015-11-02

  据6月6日《半月谈》杂志报道,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亲属上访,竟然“承诺”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判死刑。虽然判决因证据不足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嫌疑人却仍一直被关押在看守所,超期羁押已超过10年。

  随后,平顶山中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通告否认,称该“保证书”从内容上看是被害人家属的申请书,不是平顶山中院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上面也没有任何法院人员的签名。

  回顾该案,2001年8月2日晚,河南叶县湾李村村民郭霞被害抛尸入河。同村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其间七次审理三次判决,均因证据不足被撤销。在案件审理期间受害人母亲杜玉花要求严惩“凶手”,否则就要到法院跳楼,所谓的死刑保证书或申请书由此而来。(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作为法律工作者,看到这样有悖法律精神的荒唐事件虽然已经不是第一次,但仍然深深地感到愕然。这份保证书或申请书是被害人家属向法院作出的保证或申请,平顶山中院也承认属于单方承诺而并非双方的协议。既然如此,这份保证既不是衡量事实的证据,也不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条文,为什么还要装订进案件的卷宗里呢?无论当事法院如何澄清,答案都昭然若揭:这是法院要求被害人家属作出不上访的保证。法院是在什么样的心态下要求被害人家属作出这样的保证呢?其实法院也实属无奈,如果不阻止被害人家属上访,法院领导的乌纱帽都成问题了。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被绑架,更深层次的是意味着司法制度被信访制度绑架。而一旦司法制度被绑架,法律的天平必然失衡,具体到这个案件中,这种绑架引发了平顶山中院两个明显的错误:

  第一个错误,违反了我国审判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便判处疑犯死刑,这意味着我们每个人每天都有成为杀人犯的可能性。但平顶山中院就能让当事人写这样的保证书:如果能判处疑犯无期徒刑以上,最好死刑,保证不再上访。还堂而皇之地订在卷内,明显是因被害人家属的不断上访,司法人员在法律之外,又有“息访”、“维稳”的考量,这才有了这份荒唐的“死刑保证书”。法律不再是本案唯一的准绳,这人为造成了案件的复杂化。

  事实上,家属签了保证书后两个多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实判处了疑犯死刑。这个死刑判决随后被更高一级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可见该案判处死刑并没充足的证据,在判决时考虑的主要的决定因素并不仅仅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让被害人家属不要再上访。

  第二个错误,违反了刑事案件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

  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疑罪从无原则已经在法律中明确下来。疑罪从无就是指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有罪的情况下必须作出无罪判决。美国最著名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案件”最终得以判处无罪,就是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怀亮多次被认定证据不足,早就应当无罪释放,可是至今羁押已经超过10年。专司审判的法院不可能不懂得疑罪从无的道理,可正因大家都清楚李怀亮早就该无罪释放,反而让案件变成了一只烫手山芋。一旦被宣判无罪,就涉及巨额的国家赔偿,本案可能成为“赵作海第二”;且该案是由法院宣判无罪、检察机关撤诉,还是由公安机关撤案,又涉及司法机关、相关官员责任的追究,恐怕谁都不想担这个责任。导致这个案件在各个机关被当成球踢来踢去超过10年之久。

  虽然法院错误明显,可深究法院错误的背后,法院要求与被害人家属签“死刑保证书”,看似是为了“息访”,其实是饮鸩止渴、抱薪救火,法院头顶国徽,手持天平,自身却游离于法律之外,为了“息访”让当事人签订法律之外的保证书(或曰申请书),或许可以规避小集体及官员个人的风险,但却牺牲了法治,也是在自贬司法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