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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丈母娘结婚骗取拆迁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来源:本站人气:4475时间:2015-11-02

  2010年,尹定前获悉其所在的黄金塆组由于宜宾市政府建设临港经济开发区需要,将面临征地拆迁。尹妻李家春娘家在外地农村,家中老母亲已经77岁。为了让丈母娘“老有所养”,每月领取固定的养老金,当年6月10日,尹定前和李家春离婚,次日,尹定前和前丈母娘邓素芬登记结婚;9月28日,邓素芬以妻子身份落户尹定前家,10月25日,尹定前和邓素芬办理离婚手续,12月16日,尹定前和李家春复婚。2011年,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在征地拆迁补偿时,作为户籍人口的邓素芬共算到拆迁费、养老保险费141480元。补偿到位后,邓素芬获得价值5.1489万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2012年5月其领取养老保险费共14467.72元。尹定前、李家春两口子也拿到了邓素芬“应得”的征地拆迁费9万元。

  2012年5月,由于在黄金塆征地拆迁中村民户籍作假严重,翠屏区政府会同公安机关开展了联合清查打击活动,尹定前向警方自首,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犯罪对尹定前、李家春立案侦查。7月23日,翠屏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尹定前、李家春提起公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尹定前跟丈母娘结婚,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占有丈母娘本来没有资格拿到的拆迁费和养老保险费,可是,尹定前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采用的手段——— 离婚、结婚、上户口、再离婚到复婚这五部曲中,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吗?

  尹定前跟老婆离婚是办了合法手续的,否则第二天他去和丈母娘办结婚手续也不可能办得到,在这一步中他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跟老婆离婚本来就是个人自愿的事,按照《婚姻法》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同意,一纸离婚协议足以让民政局给办个离婚证。办完了离婚手续,第二天迎娶前丈母娘虽然匪夷所思,可是,他跟丈母娘之间符合《婚姻法》中“双方自愿”、“结婚年龄”、“无三代血亲及不应结婚疾病”的条件,只要双方自愿,即使是跟前丈母娘也一样可以立即登记为合法夫妻。既然登记为合法夫妻,户口转到一起也是正常的,户籍部门当然按政策把77岁的前丈母娘作为尹定前的妻子登记在户口本上。至此,让丈母娘落户的目的达到,随后发生的就是前面两部曲的重演,再一次离婚,然后再跟前妻复婚。整个过程,我们没有看到尹定前有虚构离婚手续、欺骗婚姻登记部门或者户籍管理部门的现象,反而他一直是照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达到了让丈母娘过上有养老金的日子这一目的。

  虚构事实,是指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已经存在的事实。尹定前确实离婚了,确实跟前丈母娘登记结婚了,确实跟前丈母娘离婚后又跟前妻复婚了。这些事实都是经过一次次的离婚证和结婚证确认过的,既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他也并没有试图隐瞒。虽然他的目的是为了骗取拆迁费和养老保险费,可是客观行为上尹定前却没有诈骗的手段。那么,翠屏区检察院是依据尹定前的何种欺骗行为来起诉他诈骗罪的呢?(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诚然,为了骗取拆迁款、养老金不惜跟丈母娘结婚,这种事确实让人不齿,违反伦理道德,用法律人的语言讲,这种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可是,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手段骗取拆迁费养老金就一定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吗?“欺骗”行为和诈骗罪根本就是两回事,如果混为一谈,那么诸如为了移民跟外国人结婚的,为了单位分房而结婚的,这些人就应该都是诈骗犯了,怎么不见检察机关起诉他们诈骗罪呢?从本质上讲,这种行为就是利用了规则的漏洞,跟奥运会上中国羽毛球队消极比赛是一个道理。

  跟丈母娘结婚,尹定前自编自演了一幕人伦丑剧,而以诈骗罪起诉尹定前夫妻,就是一个需要缜密思考的严肃法律问题,希望翠屏县有关方面根据法律和证据做出正确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