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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奥运,规则需公平

来源:本站人气:3433时间:2015-11-02

  伦敦奥运会开赛至今,与往届奥运相比最大的特色就是奥运规则一再被“运用”。这一边厢,中国羽毛球女双运动员于洋、王晓理因为消极比赛,被国际羽联取消参赛资格;那一边厢,男子团体场地自行车赛上,英国车手辛德斯靠利用奥运规则,制造假摔获得了重新出发的机会,最终夺得金牌。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奥运精神和奥运规则之间的关系,又应当如何界定裁判的执法权呢?

  虽说奥运规则不能跟相对更加严谨的法律相提并论,但二者确实具备可比性。奥运规则是奥运会的游戏规则,而法律是社会的游戏规则,二者均是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出来,要求参与者必须遵守。奥运规则与法律一样,不可能预见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永远都存在有漏洞的可能性,但无论奥运规则有什么漏洞,运动员们也不能不遵守奥运规则,就像现行的法律即便有什么漏洞,我们也不能以此作为违反法律的借口一样。所以我的第一个观点是,奥运规则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

  既然制定了规则,就要有执行规则的人,在法治社会法官充当此角色,任你什么争议,最后都由法官说了算,而奥运赛场上的裁判员正如法庭上的法官,在奥运这个竞技场上,既然制定了规则,也选定了裁判作为执法者,那么裁判的裁决就是奥运赛场上的权威,每一位参赛者都必须服从。所以我的第二个观点是,裁判的裁决必须得到尊重。(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法官的形象是一手持利剑,一手执天平,证明法官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威,同时也必须保证公平。既然如此,奥运赛场上运动员尊重规则,尊重裁判,裁判也必须还运动员一个公平。乍一看,似乎对中国羽毛球女双和英国自行车队的判罚都没有错误,中国羽毛球女双消极比赛事实明显,而英国自行车队利用规则也十分巧妙,可是,笔者却认为这两项判罚都是错误的:

  首先,奥运规则是类似于法律条文的成文性规定,既然没有明文禁止在羽毛球赛场上不拼尽全力,必须全力比赛,那么为了将来达到夺冠的目的保留实力,就如同在游泳、田径等项目中运动员会在预赛中有所保留一样,只是战略战术的运用而已,这种行为肯定没有违反奥运规则。而如果羽毛球比赛规则确实存在这样的漏洞,也应当是由国际羽联重新对奥运会羽毛球比赛规则进行检讨,考虑是否需要增加这方面的规则,而不是利用奥运精神进行裁决。这正如同不能认定违反社会道德的人就必须判刑是一样的道理,如果这个人违反道德的行为确实达到了应当进行法律惩戒的程度,也应当是在立法制定这个罪名后才能对其宣判刑罚。至于英国自行车队的“假摔”事件,赛后,那位涉嫌“假摔”的选手辛德斯在赛后对媒体称:“我摔倒了,我是故意那么做的,为了能获得重新出发的机会……那都是计划好的,真的。”既然如此,这就不是裁判口中的“合理利用规则”,而是恶意利用奥运规则。这种行为放在法律中叫做“法律欺诈”,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行为。同理,英国自行车队这种恶意利用奥运规则进行规则欺诈的行为,即使获得了冠军也应当取消成绩。

  所以,我的第三个观点是:虽然尊重规则,尊重裁判,但对于不公的裁决,必须合理运用规则主张自己的权利。既然规则赋予了运动员申诉的权利,那么对于不公的裁决当然应当申诉。奥运赛场是公平竞争的竞技场,运动员遵守规则的同时也必须合理利用规则保护自己,正如同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上,遵守法律也利用法律保护自己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