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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是否有权设置“黑名单”

来源:本站人气:3658时间:2015-11-02

  由于航班延误,哈尔滨的刘女士4月份时向春秋航空索赔了200元,但6月28日她再次预订春秋航空机票时,发现自己被春秋航空列入“暂无能力服务旅客名单”,也就是俗称的“黑名单”。春秋航空回复称,如果旅客不能认同春秋航空的服务条款,那就请旅客乘坐其他航空公司航班。

  大家都知道出租车不能拒载这个道理,那出租车为什么不能拒载呢?如果出租车司机看到一位乘客又脏又臭,或是看似十分不安全,他本来也有权利选择是否与这位乘客达成这个运输合同的关系,可是为什么他的选择权被剥夺了呢?我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也就是说,无论是公交车、地铁、出租车还是航空公司,只要你是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就不能拒绝旅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简单来说,就是不得拒载乘客。(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虽然法有明文,可是仍然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89条就是恶法,《合同法》第289条的规定限制了企业的缔约自由,侵犯了企业不与某些客户缔约的权利。企业有权利拒绝为某些客户提供服务,无需任何理由。春秋航空这样做无可厚非。有人甚至认为,春秋航空以身试恶法,勇气可嘉。难道当初制定《合同法》的人就不懂契约自由这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吗?(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契约自由即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契约的自由,契约一方是否愿意与他人发生契约关系应当由其自行决定,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社会中市场主体之间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三、四条也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可是既然契约自由,那么何来第289条的规定,为什么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却不能够选择自己的乘客呢?

  实际上,任何自由都不可能是绝对的自由,西方学界从倡导契约自由之日起,也从未承认契约自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反映的是个人正义,个人正义必须服从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存在着各种不断增加的复杂性和各种不同社会势力的碰撞,法律在维护平等自由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保障社会秩序,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而限制个人自由,对法律来说是必要的。所以,契约自由也必须服从社会的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289条正是着眼于此,在从事公共服务的领域内,一方当事人负有接受他人要约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例如公路、铁路、航空、电信、煤气、自来水等关乎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业,就负有应消费者的请求必须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试想一下,如果我们赋予这些行业的市场主体绝对的契约自由,那么势必会被滥用,出租车司机会因为不明原因随便拒载,铁路可以随便选择爱运谁运谁,自来水公司还可以因为你家地处偏远而不供水给你,那么,最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自己。

  所以说,自由如果没有约束,所有人都可能成为滥用自由的牺牲品。尤其在公共服务领域,市场上不是总有足够的服务提供商可以选择,普通个体为了生活所需,必须与之缔约。所以,在这些领域从事服务的企业,从进入这个行业起,就已经选择了相对的契约自由,而不是绝对的契约自由。春秋航空既然选择了航空服务业,就必须服从法律对航空服务这一公共运输行业的管制,必须遵守《合同法》289条的规定。除非春秋航空有证据证明其所谓的“暂无能力服务旅客”中的旅客提出的运输要求是不通常及不合理的,否则春秋航空无权拒载任何乘客,更加无权设置所谓的“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