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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费救妻案:找准惩戒犯罪与特殊个案的平衡点

来源:本站人气:3392时间:2015-11-02

  为给身患尿毒症的妻子做透析,41岁的北京男子廖丹伪造医院收费单据,4年骗取北京医院透析费17.2万余元。廖丹自1997年从厂里下岗后一直无业,靠低保维持生活,平时开摩的拉活赚点生活费。他发现,医院正常的交费流程是每月一次交清一个月的透析费,医生开好收费单后,他将妻子送到透析室,自己拿着收费单到收费处交费盖章,再拿着盖章的单子送到透析室。他就找人刻了假章,果然蒙混过关。就这样,廖丹给妻子做了将近4年的“免费”透析治疗。(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那么对于廖丹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

  一、对廖丹的行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惩戒,以警世人。其为妻子看病的目的,不能成为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理由。首先,廖丹实行的是诈骗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次,廖丹为妻子看病的目的,不能成为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理由。如果确立一旦有合乎情理,就可以随意实施犯罪行为的范例,那么整个社会将陷入无序的混乱状态。会涌现出无数个合乎情理的理由,给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充当护身符。就像海口市交通局原局长吴淑楷受贿100.9万元,在法庭上提出了辩解,称妻子当时得了癌症,花费巨大,自己收受贿赂是为给妻子治病,是“非常之事,非常之时,非常之机,非常之急”(人民网2010年7月4日),相信没人会愿意承认这样“事出有因”的受贿不构成犯罪吧?

  如果对廖丹的案件按普通案件处理势必造成诸多不通人情之处。廖丹目前已经被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到法院,按照检察院的看法,廖丹的行为属于诈骗数额巨大,应当判处有期徒刑3-10年。具体最终判多少年,这要根据其量刑情节来确定。而我国刑法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又分为法定从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两种。法定减轻、从轻情节主要是指: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有自首或者立功行为等情节。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主要是指:案件本身的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犯罪动机等等。可是,不论是法定从轻也好,还是酌定从轻也好,一般情况下,廖丹最少都要被处以三年有期徒刑。如果那样的话,廖丹那尿毒症的妻子又该怎么办?另外,廖丹虽然既无自首也无立功,但其诈骗医院的目的并非为了个人挥霍,而是为了给妻子治病,这又不同于绝大多数诈骗案件。因此,案件如果按普通案件处理的话,难免太让人觉得法律不通人情。(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二、既然对廖丹的行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又该对廖丹处以多重的刑罚呢?笔者认为对廖丹的处罚必须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把握好惩戒犯罪、警示世人与个案和谐的平衡点。理由是:(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只有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找准惩戒犯罪、警示世人与个案和谐的平衡点,才能做出一个好的有正面意义的判决。如果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廖丹犯罪目的是为了给妻子治病而不是为了个人私欲,以及其悔罪态度良好,在热心人士的帮助下已经积极退赔赃款,医院方经济损失已经追回了等等因素,法院可以依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在报批最高人民法院后,对廖丹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果能如此处理,既能达到惩戒犯罪的目的,也综合考虑到了廖丹犯罪动机的因素,以及廖丹妻子的治疗问题,相信可以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

  以上就是笔者作为法律人对该案的看法。诚然,一个判决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比如前面所述,廖丹妻子日后看病所需药费又从何而来等社会问题法院判决是不能解决的。对于此类问题,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救济体系,才是“治根”的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