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修华

赵修华

邮箱:13602881168@163.com 电话:020-38889077

职务:执业律师 传真:020-38889055

执业证号:14401198810399700

专业领域:金融、房地产、公司事务、民事诉讼(仲裁)法律业务

详细介绍:


赵修华律师,男,1965年2月生。中共党员。高级职称。

教育情况

1982年9月至1986年7月在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法律学专业学习,获法学士学位。

专业资格

1988年获得律师资格;

1996年获得税务师资格;

1999年,经广东省律师高级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二级律师资格。

工作经历

1986年7月至1994年10月,广东律师事务所、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4年10月至1998年7月,广东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1998年8月至2004年8月,广东新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2004年8月至2016年3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2016年8月后,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

业务专长

金融、房地产、公司事务、民事诉讼及仲裁法律业务。

工作业绩

执业近30年来,成功办理大量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曾提供法律服务的客户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原广东发展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国有大型集团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境外公司、外资公司、拍卖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

非诉业务:

曾任或现任多家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曾多年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常年法律顾问,曾多年担任广东发展银行下属企业法律顾问,担任香港汉思能源、粤海石化等中国法律顾问;多年为粤海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为粤海集团重组广联公司,就有关股权收购事务提供法律服务;为广东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香港广南集团【香港上市公司】等公司转让股权提供法律服务;为香港诚华公司境内企业清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为香港新世界集团将其在中国大陆的房地产项目分拆上市事务提供法律服务;为香港汉思能源【香港上市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经营东莞国际石化仓储码头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等。

  诉讼、仲裁业务:

执业以来,成功地办理大量重大、复杂、疑难的经济纠纷诉讼及仲裁案件。曾代理的典型、成功案例,如:

代理广东某银行与某外贸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案,标的2000余万元;

代理中国对外某公司与东莞某公司信用证案,标的5000万元;

代理某银行与某投资公司产权转让纠纷案,标的1.5亿元;

代理某银行分行与某银行省分行外汇贷款抵押担保案,标的3000万美元;

代理某国有企业集团与境外某企业合同纠纷案,标的6000余万元;

代理某公司与外国公司专利侵权诉讼案,标的近2亿元;

代理某国有集团公司与境外某企业物业确权及侵权纠纷案,标的近2亿元人民币;

  代理某公司仲裁案,标的人民币7亿余元,仲裁裁决我方获近6亿元人民币赔偿额。


主要著述:

《关于保证人责任几个问题浅探》、《对垄断的重新定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资格和法律地位》、《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几个问题探讨》等。


奖惩情况

曾连续多年评为广东省司法厅“先进工作者”;

曾获中共广东省委直属工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

获广州市律师协会授予“执业20年贡献奖”。

执业20多年,从未受到任何部门或客户的投诉,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